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没收二支气枪、铅弹653发、制造铅弹模具等违禁品。
2016年9月,男子宋某为满足个人爱好,以收藏和娱乐为目的,通过微信与贩卖气枪散件的廉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络,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4000余元,购得“秃鹰”牌气步枪散件一套、铅弹制造模具一套。后宋某依照廉某发送的组装视频,将收到的枪支散件组装成气步枪一支,用铅弹制造模具在其家中制造铅弹300余颗。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宋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向廉某付款1300元,购得气手枪散件一套、铅弹500颗等,后组装成气手枪一支。
2017年3月2日,宋某经萧县公安局传唤主动投案。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某带领和配合下在其家中查获气枪一把、气手枪一把、铅弹468颗、自制铅弹185颗、半成品铅弹136颗、制造铅弹模具一套等物品。
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购买、制造的气步枪、气手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52.43焦耳/平方厘米、3.20焦耳/平方厘米,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其购买、制造的铅弹均认定为气枪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二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宋某非法持有枪支数量刚刚达到入罪标准,其中一支气手枪的枪口比动能较低,涉案枪支均属于不易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且持有枪支的动机是出于个人爱好,为了娱乐和收藏,归案后亦未规避调查,主动配合侦查机关交出涉案枪支、铅弹、制造铅弹模具等物品,无犯罪前科,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但因被告人宋某非法持有的涉案枪支中的一支长气枪的枪口比动能较高,又有购买和制造气枪弹的量刑情节,故对其应定罪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宋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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